東莞市清溪港商企業協會
協會概況 會員名錄 協會活動 商機 服務會員 友情鏈接 聯繫方式
 
協會焦點
最新消息
協會通告
協會動態
活動回顧
政經信息
入會申請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東莞市清溪港商企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The Hong Kong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of Dongguan QingXi。英文縮寫:QHKE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經國家授權機關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東莞市清溪鎮境內的港商企業(“港商企業”指領有香港身份證之公民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之企業而同時在清溪經合法途徑註冊之生產廠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對外加工裝配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發展經濟、服務經濟,擔當當地政府與會員之間溝通和聯繫的“橋樑”;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瞭解與合作;溝通資訊、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我國改革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清溪鎮的投資環境,為境外客商來清溪投資提供資訊、諮詢和投訴服務;
(二) 接受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並與有關部門協商具體解決辦法。
(三) 組織聯誼活動﹐為加深會員的瞭解和友誼、交流業務訊息、開展協作、創造有利條件。
(四) 勸導會員在接洽外商生意時﹐如有非本行業務訂單﹐儘量推薦會友接洽﹐並引薦各廠商將廠外加工業務給予合適會員﹐逐步做到加工不外流。組織廠商零貨合併付運﹐以減輕運輸成本。
(五) 協助會員處理好於當地政府的人際關係﹐促使雙方在有利條件下衷誠合作。關心會員與有關方面的合約履行情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 組織會員之間的技術力量﹐互相幫助﹐協助廠商解決生產業務上的困難﹐如證書、報關、運輸等方面。為會員提供相關的資訊﹐並接受會員有關開辦工廠業務的查詢。
(七)組織一些有關社會、教育、參觀、旅遊、觀光等文化活動﹐為會員添福利。
(八)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 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文件的影本;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取得本會提供的經濟資訊和有關資料;
(六)向本會提出諮詢;
(七)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給予援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樹立良好的信譽;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向本會提供經營資訊、工作經驗和有關資料;
(五)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宜;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超過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搆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執行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