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清溪港商企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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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遞(二) (2016-03-29)
 
二、財政和稅收管理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銷貨退回消費稅退稅等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規定,現就取消“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和“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兩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因品質等原因發生退貨的,其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予以退還。
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將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退稅證明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後辦理退稅。
2.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複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的當月申報繳納消費稅。
3.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57750/content.html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後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後管理,持續優化退稅服務,根據各地反映的問題及提出的建議,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或其控股的生產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時,不再提供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影本。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時,如果向主管國稅機關聲明放棄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尚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並按規定申報免稅的,視同已結清出口退稅款。
3.外貿企業進口貨物複出口的,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
4.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92187/content.html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行政覆議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行政覆議規則》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對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覆議;對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
2.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行政覆議證據包括以下類別:“(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資料;“(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3.第八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覆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本決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70304/content.html
4、國家財政部: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2.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3.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請遵照執行。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12/t20151230_1639593.html
5、國家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1/t20160104_1643346.html
6、關於完善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港口建設費徵收管理,切實減輕外貿和水運企業負擔,促進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現對水運進港貨物中屬於船過船作業以及卸船未提離港口庫場又直接辦理轉船轉運、國內出口貨物、外開放口岸港口、30英尺以上以下的非標準集裝箱徵收港口建設費進行調整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mof.gov.cn/mofhome/shuizhengsi/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512/t20151231_1640910.html
7、關於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1.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基金徵收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
2. 企業自備電廠(含利用餘熱餘壓發電、煤矸石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產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以及大使用者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均應納入基金徵收範圍,各地不得擅自減免或緩徵。對企業自備電廠以前年度欠繳基金,要足額補征。與電網不聯接沒有電費結算關係的企業自備電廠,由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直接徵收基金。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mof.gov.cn/mofhome/shuizhengsi/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601/t20160113_1649669.html
8、省地稅局:啟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等表單
現就我省統一啟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等表單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本次啟用的納稅申報表共29張,分別為: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匯總版)》(三)《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二、房產稅納稅申報表(一)《房產稅納稅申報表》(二)《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匯總版)》(三)《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四)《從價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五)《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三、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征適用)》(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三)《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四)《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四)(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後尾盤銷售適用)》(五)《清算後尾盤銷售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明細表》(六)《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五)(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方式為核定徵收適用)》(七)《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六)(納稅人整體轉讓在建工程適用)》(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核定徵收適用)》四、契稅納稅申報表《契稅納稅申報表》五、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六、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印花稅納稅申報(報告)表》七、耕地佔用稅納稅申報表《耕地佔用稅納稅申報表》八、車船稅納稅申報表(一)《車船稅納稅申報表》(二)《車船稅稅源明細表(車輛)》(三)《車船稅稅源明細表(船舶)》(四)《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九、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一)《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一)》(二)《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二)》十、煙葉稅納稅申報表(一)《煙葉稅納稅申報表》(二)《煙葉收購情況表》
以上納稅申報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啟用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gdltax.gov.cn/policy/jsp/content_show.jsp?contentID=1175533&siteName=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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